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科技创新网 > 文章中心 > 文化艺术频道 > 文章正文

我国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有关国际承诺于2001年12月修订发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02年3月文化部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发布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日前,文化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0号),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计五章五十二条。

文化部新闻发言人就修订《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修订旨在适应变化、减少干预、提高效率、鼓励正版

问: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答: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音像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有关管理政策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这种变化,进一步推动音像市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第二,政府对音像市场的管理方式发生了许多变革,下放、减少了许多行政审批项目,需要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和固定;第三,新发布的一些法律法规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音像制品流通领域管理需要与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对接;第四,一些地区开展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需要确定新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问:修订《办法》的意义何在?

答:调整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的宏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减少对音像企业的直接管理和对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

问:希望新《办法》的实施达到怎样的效果?

答:希望大家能从《办法》中读出这样的立法精神,就是处处为正版提供便利,处处为盗版设置障碍。

当前,由于多种原因,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终端呈现萎缩趋势。我们希望各级文化部门高度重视音像市场建设、发展和繁荣工作,通过政策调整、管理革新和良好服务,引导社会资本积极进入音像制品现代流通领域,促进合法经营门店、摊点和柜台的发展,扩大正版的销售终端,疏通正版的流通渠道。如果在(网上)商场、超市、便利店、书店,甚至报亭、社区、茶馆、咖啡吧、加油站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场所都能买到价廉物美的正版,而盗版经营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我们认为,这个《办法》就起到了我们期望的效果了。

二、新《办法》在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问:修订《办法》主要在那几个方面发生了变化?

答:放宽了音像制品经营门店的市场准入标准,简化了审批程序;鼓励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创新连锁经营方式,降低音像制品经营成本;进一步明确了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细化处罚规定;提高了行政工作透明度,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开所有审批事项,公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问:在降低和取消音像经营准入门槛方面有哪些调整?

答:原《办法》是在2002年颁布实施的。当时音像市场一片红火,社会资本争相进入,为防止小散滥差状况出现,提升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档次,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设置了注册资本、营业面积及从业人员的要求。但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音像制品的在线销售快速大幅增长;电影、电视剧尤其是音乐基于国际互联网的数字化发行及网络下载日益成为许多传统音像制品消费者的新选择,音像制品的传统发行销售网络受到巨大冲击。其次是无证经营和游商小贩对合法经营门店的包围蚕食,压减了合法门店的生存空间。合法门店既要负担营业场地等方面费用和缴纳税金,还要在版权费高、出品时间迟的前提下与盗版商争夺市场,生存较为艰难。广州市一年前有音像零售门店2000多家,目前仅存700多家。上海市内环线以内的音像门店已经很难看到。根据新的形势变化,《办法》取消了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对注册资本、营业面积及专业从业人员的限制。

考虑到发行国产音像制品,发展民族文化和繁荣农村文化市场,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增加了鼓励和支持音像经营单位发行国产音像制品和在农村发行音像制品的条款。

问:《办法》对发展音像连锁经营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近年来,文化部一直鼓励发展音像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经过几年的发展,深圳、山东、北京、上海、成都等地的音像连锁经营取得一定的成功,甚至占到50%以上的市场销售份额。但目前大多数城市的音像连锁经营还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这既有政策方面的原因,更有观念方面的原因。

《办法》进一步降低了连锁经营准入门槛,降低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降至100万元,全国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办法》允许连锁总部设立连锁经营柜台,不对营业面积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连锁经营的成本。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直营连锁门店和直营连锁柜台不需要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凭连锁总部许可证复印件报文化部门备案并办理工商执照后即可经营。

问:在行政处罚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对行政处罚规定的修订,主要是进一步明确处罚标准,提高行政处罚的操作性。同时进一步明确音像制品经营各个环节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了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如两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两次处罚,再次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或《办法》规定的;如经营违法音像制品100盘(张)以上的等等。二是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未保存经营单据、未加贴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未悬挂证件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使执法机构有法可依。三是进一步明确音像制品各个经营环节的行政法律责任。《办法》规定,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能提供其所经营违法音像制品的合法来源,经查证属实,即可减轻或免除该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但要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问:《办法》在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许可法》要求必须将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开发布。《办法》规定,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连锁经营单位或者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或者批准个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公开批准文件,公众有权查阅。为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增加了建立行政处罚公示制度的条款。《办法》规定,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应建立行政处罚公示制度,方便公众查阅。

文章录入:zgkjcx    责任编辑:zgkjc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关于我们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广告说明 | 合作项目

    名称:科技创新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3040577号-2    公安备案号:11010802029847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Mail:zgkjcx08@126.com